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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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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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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監護宣告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輔助宣告

一、什麼是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到宅鑑定

一、推動到宅鑑定制度之緣由說明

鑑於向本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事件之家庭,每每因為需配合接送病患到醫院接受鑑定而勞師動眾,病患甚至要冒著嚴重之健康威脅而移動,因此為協助病患、及減輕家屬負擔,乃本院推動到宅鑑定之主要緣由。

尤其家事事件法於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後,就監護/輔助宣告事件部分,為了提高鑑定之準確性,明文限定鑑定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而長期臥床或在安養中心照護之病患,平時可能未由精神科醫生診治,因此遇到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時,往往需要更多協助。因此本院連結大高雄地區醫療院所到宅鑑定,以提供當事人便利及完善之資源。

二、聲請到宅鑑定範圍

符合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第十條(如下)所列情形者,可向本院提出到宅鑑定之聲請。

附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鑑定之:
一、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二、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三、 長期重度昏迷。
四、 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專區說明文件下載


1.監護/輔助宣告聲請須知

2.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與切結書填寫說明

3.本院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協助之醫療機構

4.本院家事監護宣告就地鑑定流程圖

5.法院受理許可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流程圖

 


監護及輔助宣告鑑定之醫療院所名單與收費標準


★監護及輔助宣告鑑定之醫療院所名單與收費標準

           1.高雄市醫療院所名單與收費標準

           2.各縣市 (醫療院所名單)  (收費基準

 


表單例稿下載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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