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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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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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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一、 我要離婚,該如何辦理?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法院判決離婚2種。

(一)、協議離婚

1.協議離婚,係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須經二名以上證人簽名)後,雙方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

2.協議離婚,須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完成,始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若未『辦妥』離婚登記,仍屬婚姻關係存續中。

(二)、法院判決離婚

1.法院判決離婚,係指夫妻一方或雙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事由,致無法再維持婚姻關係,而由 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經法院審理後確認離婚有理由,判決夫妻離婚確定後,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  

2.法院判決離婚,只須法院判決兩造離婚,且經判決確定 後,即發生婚姻關係解消之事實,並不因是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而受影響,惟為符合行政登記之程序,離婚判決確定後,訴訟當事人 任一方仍應持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 對於孩子姓誰的姓無法達成協議,是否一定要到法院才能解決嗎?如果以後要變更姓氏也要向法院聲請嗎?

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解決。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於子女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都各以一次為限。因此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以書面同意變更或子女成年後自行申請變更,都毋庸向法院聲請。但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三、 改定監護人:離婚夫妻如何對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負擔?

1.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得請求法院改定之。
4.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
5.法院為審酌子女益,會函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作訪視,請其提出報告及建議,訪視單位會與兩造約定訪視時間。

 

四、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如何選定其監護人?

1.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選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五、 聲請改定或選定監護人應向何法院聲請?

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之法院俱有管轄。故應向上述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六、聲請改定或選定監護人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1.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2.聲請人、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1份。
3.利害關係人聲請時,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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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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