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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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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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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1.什麼是「死亡宣告」?

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由法院以裁定宣告,視為死亡。這是一種為使失蹤人失蹤前的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2.聲請「死亡宣告」管轄的機關及所在地為何?

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3.聲請「死亡宣告」的要件為何?

1.失蹤人失蹤滿7年。
2.年滿80歲者,失蹤滿3年。
3.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1年。

 

4.什麼人可以提「死亡宣告」的聲請?

 1.利害關係人:係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及其他就死亡宣告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而言。
2.檢察官。

 
5.聲請「死亡宣告」應備文件為何?

1.失蹤人戶籍謄本。
2.失蹤原因之證明。(例如警察局查尋人口證明或村里長證明等)

 
6.聲請「死亡宣告」辦理之程序為何?

1.相關文件備齊後,連同聲請狀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狀下載請按此或請參考下方「表單例稿下載」編號第45篇)

2.待收到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表單例稿下載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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