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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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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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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為落實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之精神與原則,宣示其立法目的為「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確立「以保護代替管訓、以教養代替處罰」之宗旨,並建構有別於成人系統之少年專業法院(庭),民國88(1999)年9月15日設置本院即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由於社會變遷快速,少年與家庭所呈現的問題,日趨複雜嚴重,相關制度有隨著進步成長之必要,處理的專業化程度之需求,也逐漸提高,有鑑於少年及家事事件近年來的發展趨勢,對於每一個家庭、每一位國民影響日深,法院處理的妥適與否,直接關係著社會的進步、和諧,與國家的長治久安。

非行少年問題,既係來自於失功能之家庭,所以,有將處理家事事件的家事法庭與處理少年事件的少年法庭,合併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需求與必要,司法院乃決定秉持「one family one court」(一個家庭、一個法院)之精神,籌設專業、獨立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期妥適、迅速、專責、統合的處理衍生自家庭的兒童少年非行問題及家事紛爭。
司法院先於95年起著手研制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於99年12月8日完成立法程序,並配合新制定於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乃於101年6月1日,將原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併入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而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理念,在於以特別規劃的審理制度,及具備專業背景或經專業培訓的法官為核心,配置各種專業的人員以為協助,並結合社工、心理、輔導、調解、精神醫學等領域的專家、行政部門及社會資源,祈能以全方位的處理方式,徹底解決少年非行問題及家庭成員間之家事紛爭。在硬體設施方面,尤其特別針對兒童、少年、新移民、少數族裔、身心障礙人士等弱勢權益者之需求,規劃安全、隱密、溫馨、友善的法庭環境,結合各項社會福利服務資源設立一站式的家事聯合服務中心,與原有之少年聯合服務中心,開啟柔性司法的新篇章,建構服務至上、友善親民、專業效率的司法,以保障兒少、弱勢家庭及家庭成員之權益。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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