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收養專區

字型大小:

問與答


1.收養子女是不是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2.終止收養如何辦理?

要終止收養關係有二種方式,一是兩願終止,一是判決終止。

(一)兩願終止: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養子女為成年人者,可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毋庸經過法院裁判。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

(2)應做成終止收養的書面。

 (3)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 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之情形,得單獨終止。

 

 (二)判決終止: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專區說明文件下載


1.聲請「認可收養子女」應具備之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2.聲請「終止收養」應具備之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表單例稿下載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