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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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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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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事件服務處簡介


一、源起及宗旨:

為落實協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自91年11月1日起即結合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於高雄地方法院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台』,提供民眾諮詢與關懷轉介服務。

惟為提供即時的社工專業服務,高雄縣市政府委託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派駐專業社工,自93年12月起,提供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個案服務等立即的支持與協助,並建置完整資源網絡,直至101年6月1日移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接續服務。

二、服務時間、地點: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至下午5:30
服務電話:(07)3573511轉分機294、295、296
專線:(07)3573294、(07)3573295、(07)3573296
傳真:(07)3532575
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三、服務對象:

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及加害人
遭受性侵害之受害人及加害人

四、服務項目:

1.諮商輔導:提供婦女情緒支持、諮商輔導,以增強其能力,亦可以電話諮詢。
2.法律扶助:提供婦幼相關法令的諮詢,協助診療及驗傷。
3.保護令的聲請:協助受暴婦女聲請保護令。
4.資源轉介:依據個案的狀況,轉介社政、警政、衛生等單位之適當資源予個案。
5.預防宣導: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預防觀念之宣導。

五、服務內容:

‧法律諮詢服務:
1.我們提供簡易的法律諮詢服務。
2.協助聲請保護令有關事項。

‧個案服務:
1.提供個案初步會談及輔導。
2.分析並評估個案問題及需求。
3.視個案需要,提供陪同出庭服務。

‧轉介服務:
1.提供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2.依個案需要進行轉介(例如諮詢輔導、經濟扶助等)。
3.保護案件通報當地之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其他服務:
1.提供相關服務之宣導。
2.提供民眾相關福利諮詢。
3.協助辦理裁定前鑑定等相關事宜。

六、關於民事保護令功能

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功能在於保護被害人權益,法院會根據被害人的實際狀況核發相關款項的保護令。

七、民事保護令的款項

  ‧禁止施暴令: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
  ‧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
  ‧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
  ‧遠離令: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暫時使用令:命令加害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須用品。
  ‧暫時監護令: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
  ‧暫時探視令:規定加害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費用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
  ‧強制治療令: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禁止查閱令: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其他命令:其他必要措施。

八、家暴事件發生時應如何處理?

‧遠離加害人:保持鎮定,保護自己,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大聲呼救,馬上逃到安全地方。

‧求救:撥緊急救援電話110報案,或打全國保護您專線113求助,將有社工員回員協助您處理家暴事件。

‧驗傷:到醫院、診所驗傷並開立驗傷單。

‧報案:至警察局報案,請警員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或製作傷害筆錄,或提出保護令聲請。

九、您也可以聯絡:

警察局 110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07-5355920
高雄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07-7198322


家暴事件服務處服務流程


1.相關單位轉介、民眾自行求助、法院轉介、民眾電話求助
2.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人員評估
3-1.一般會談:相關法律諮詢、轉介社福機構、轉介訴訟輔導
3-2.深入會談:保護令申請、陪同出席、轉介社福資源

家暴事件服務處服務流程

 


家暴急救箱


聲請保護令
1.通常保護令 → 開庭審理 → 核發通常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 → 但不經審理程序 → 核發暫時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 → 但不經審理程序 → 除有正常事由外,4小時內該發緊急保護令

法院訴訟輔導科(註一):協助提供必要聲請格式及說明流程。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註二):提供諮詢、轉介、陪同出庭、向縣市政府申請急難救急等協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註三):提供法律扶助。

家暴急救箱

一、保護令的種類、聲請人: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可聲請。
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可聲請。
緊急保護令:僅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才可以聲請。

二、保護令的管轄:

  事件審理時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三、遭遇家庭暴力怎麼辦?

 1.A夜間或其他時間遭遇家暴,情況緊急:

可請求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

    B情況較無急迫性或法院上班時間:

被害人自己或透過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或通常保護令。 

 2.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會有專人協助提供必要格式及說明流程。

四、如何儘快取得保護令?

1.檢附完備證據資料,節省法院調查時間。

2.符合法律扶助,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3.先請求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或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以即時保護人身安全為範圍,程序較簡單。

五、保護令之聲請是否需要付費?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裁判費。

六、保護令之效力

●通常保護令:

1.有效期間:二年以下。

2.生效時點:自核發時起生效。

3.效力變更: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4.失效:期間屆滿或所定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緊急、暫時保護令

1.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而為裁定時。

2.生效時點:自核發時起生效。

3.效力變更: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暫時保護令或變更暫時保護令內容。

4.失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七、保護令之執行

1.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即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及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3.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4.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5.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6.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八、保護令之救濟

關於核發保護令之裁定,當事人及權利受侵害之利害關係人均得為抗告;駁回保護令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

九、違反保護令之處罰:

依家暴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7-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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