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規定,由院長綜理全院之行政事務;審判方面,設有審判庭,負責所有審判事務;行政方面,設有書記處、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負責執行全院的行政相關事物,以支援審判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