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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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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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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服務目的:
以落實家事事件法及聯合國國際兒童供約之規定,滿足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或母一方會面交往之需求,健全其身、心兩方面之發展,並藉此獲得充足之養護教育,俾以維護及貫徹子女最佳利益之意旨,本院與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合作試行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陪同服務。

貳、 服務資格:
法官就下列家事事件認為有本院提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陪同服務之必要者,方派案予家事調查官協助執行,但以未涉及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情事者為限:
一、 暫時處分裁定前、一審終結後抗告審理中之家事事件。
二、 調解或審理中之家事事件,當事人雖未聲請暫時處分。
三、 履行勸告、囑託執行之家事事件。

參、 服務地點: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大樓三樓

肆、 陪同社工人員角色說明:
一、 中立的角色:社工人員的角色是中立的,所以不會介入父母雙方的問題,與父母談話的焦點均放在會面交往服務,如果您的問題與會面無關,社工人員將協助提供相關資源。
二、 維持會面過程順利進行及安全:為了確保未成年子女以及探視、同住父母三方的身心安全,社工人員會視狀況採取必要的措施,如果有危及安全的緊急狀況,將通知法警處理。
三、 確保兒童最佳利益:會面過程中,若探視父母出現傷害子女或是不利子女身心發展之言語、舉止時,社工人員有權予以制止,若勸阻無效,得終止該次會面。
四、 以執行陪同會面為主:社工人員主要是提供陪同會面交往服務,所以無法為父母雙方擔任傳話的工作。若您對目前案件的進行有意見,請自行向法官或相關法院人員或主張。
五、 負責記錄過程:社工人員會將每次的會面交往過程做簡單的記錄,並存檔備查。

伍、 注意事項:
一、 探視父母的責任
(一) 探視時,不應攜帶任何武器或任何可傷害人的物件。
(二) 會面過程中,請避免在子女面前對同住父母作負面的評語,也不應體罰子女或對子女說髒話,一旦發生,社工人員將制止,並列入紀錄中。
(三) 會面過程中禁止向孩子查問同住父母的行蹤、聯絡方式、子女的居所與學校等,也不得透過子女傳送信件、口信給同住父母,此外,也請避免以書面向子女傳達任何訊息。
(四) 請避免在子女面前談論大人間的事情或問題(例如法院訴訟),在尚未與同住父母取得共識前,也不得對子女承諾未來的居住安排或其他形式的探視。
(五) 陪同會面過程中探視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所有談話音量,必須是社工人員聽得到的,請避免以竊竊私語或其它方式試圖隱藏與子女之間的談話。
(六) 會面過程中,不得抽煙以及飲酒。
(七) 會面過程中,不得錄音,探視者若要為子女拍照,應先徵得陪同會面人員及孩子之同意,若此舉可能造成孩子身心壓力,應立即接受陪同會面人員之指示,暫停拍照。
(八) 除了探視父母外,在不影響探視父母跟孩子的互動之下,若想帶其他親屬一起來探視,需經雙方協商並取得共識或事先經法官同意,探視親屬亦需遵守會面規定。
(九) 會面結束時,請探視父母將子女交給社工人員,並等候社工人員的指示後,再離開會面場所。

二、 同住父母的責任
(一) 請依約定或法官裁示時間帶未成年子女至法院,與探視父母進行會面交往。
(二) 對孩子而言,您與對方永遠都是孩子的父母,所以請避免在孩子面前對探視父母做負向的評語,以及談論大人間的事情或問題(例如法院訴訟)。
(三) 若會面期間,孩子的身體或健康狀況需要留意與特殊照顧之處,請務必事先告訴社工,並請自行準備相關物品(如藥物)。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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