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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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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留置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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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或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29條第1項或42條第1項第1款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第3款安置輔導之處分,經勸導無效者,少年調查官、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安置機構等得聲請法院裁定五日以內留置觀察。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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