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或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29條第1項或42條第1項第1款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第3款安置輔導之處分,經勸導無效者,少年調查官、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安置機構等得聲請法院裁定五日以內留置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