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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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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處分如何執行,期間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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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期間不得逾3年。少年保護官告知應遵守事項,並與少年保持密切聯繫,就少年教養、醫療、職業及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執行6 個月以上,表現良好則可申請免除。若保護管束期間出現違反應遵守事項行為,經保護官勸導2次以上,評估有觀察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內之觀察,若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經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所餘執行期間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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