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證人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再傳不到,亦同。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 證人到場作證完畢,法院會發給日費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