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自112年7月1日起,警察、法官、檢察官、學校、家長甚至是少年本身,如果發現或認為少年有以下行為,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若行政輔導有效,少年賦歸正軌生活,即毋庸再以司法介入。
曝險少年行為徵兆: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者。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調查保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