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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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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000024號曾家哲,曾家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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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秀家友113年度家聲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家哲、曾家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聲字第2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曾家哲、曾家
    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陸
      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陳長慶

  • 發布日期:113-07-18
  • 更新日期:113-07-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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