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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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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422號阮氏波(NGUYEN THI BO)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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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秀家法112年度婚字第4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波(NGUYEN THI BO)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2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波(NGUY
      EN THI BO)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7-17
  • 更新日期:113-07-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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