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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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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000297號張信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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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秀家法113年度監宣字第2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信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監宣字第297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信佳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張黃OO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宏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黃OO之監護人。
      指定黃O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7-17
  • 更新日期:113-07-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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