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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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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000127號林麗卿,黃東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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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秀家志113年度家救字第1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東石、林麗卿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救字第127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東石、林麗
      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王誠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志股

  • 發布日期:113-07-16
  • 更新日期:113-07-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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