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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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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蔡政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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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秀家敦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政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政華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蔡○○、蔡○○、蔡○○、蔡○○、蔡政華應就蔡陳
      ○○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之被繼承人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
      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原告(即債務人陳○○部分)負擔五分之一,
      餘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3-07-16
  • 更新日期:113-07-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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