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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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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974號洪嘉妤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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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秀家怡113年度家護字第9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嘉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974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嘉妤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机怡瑄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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