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83號劉湘玲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秀家法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湘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湘玲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劉湘玲、李OO對於未成年子女甲OO、乙OO之親權應
      予全部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