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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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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91號楊枝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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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枝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枝清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發生效力。
  四、主文:
      追加被告蕭基本、蕭麗娟、蕭麗菊、蕭基春應就被繼承人
      蕭清東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追加被告謝煜生應就被繼承人謝蕭守貞公同共有如附表一
      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蕭基文、蕭基復、蕭麗珠、蕭桂樺應就被繼承人蕭許
      敏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蕭基文、蕭基復、蕭麗珠、蕭桂樺應就被繼承人蕭基
      榮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楊枝清應就被繼承人楊泰安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被繼承人蕭丁連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應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兩造就被繼承人蕭丁連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土地,
      應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兩造就被繼承人蕭丁連所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土地,應
      按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
      擔。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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