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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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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亡字第000013號蔡國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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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3年度亡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國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亡字第13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國寶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對失蹤人蔡國寶(男,民國31年**月**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E10****898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苓雅
      區OO路OO巷OO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6-13
  • 更新日期:113-06-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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