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867號江侲㠏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3年度家護字第8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江侲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86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江侲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㈠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㈡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之行為。
    ㈢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前遷出被害人之住所(門牌號碼: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巷○○弄○○之○號),且將該住所鑰匙全部交付被害人,並於遷出後遠離上開住所至少壹佰公尺。
    ㈣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㈤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