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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30號黃海強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保113年度司家他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海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30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海強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黃海強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
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司保股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