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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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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112號趙千箬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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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3年度家護字第1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趙千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11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趙千箬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徐悅瑜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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