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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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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000048號張羌唯之開庭通知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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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優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之調查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8號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抗告人
      張羌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
      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開調
      查庭,抗告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月珍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4-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優股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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