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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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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451號雷祐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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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11年度婚字第4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雷祐賢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4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5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雷祐
    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雷○○(民國一百零六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E二二****九七二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原告
單獨任之。
被告得依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之規定,與未成年子女雷
○○會面交往。
被告自本判決第二項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雷○○成
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作為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如有一期遲誤,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如所餘期數未達六期者,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程序監理人費用外)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其餘由原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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