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451號雷祐賢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11年度婚字第4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雷祐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4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5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雷祐賢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陸
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