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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203號米冬琳之家事起訴狀(請求離婚1)繕本、家事陳報暨公示送達聲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13年度婚字第2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米冬琳之家事起訴狀(請求離婚1)繕本、
家事陳報暨公示送達聲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20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請求離婚1)繕本、家事陳報暨公
示送達聲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
官保管,被告米冬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