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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1號傅瑶之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怡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傅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
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傅瑶得於上班
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認可大陸地區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西元2023年5月24日(2
022)渝0233民初字第4257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机怡瑄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