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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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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000260號柯振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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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家聲字第2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柯振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26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柯振斌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柯振斌、柯O屏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聲請人
      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
      幣壹仟肆佰參拾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
      為亦已到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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