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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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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63號江政威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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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愛113年度司家他字第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江政威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63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江政威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人邱琦珮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姿穎、江政威、江庭毅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
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林虹妤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司愛股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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