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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294號趙俊傑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友113年度家護字第2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趙俊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294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趙俊傑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即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即被害人為騷擾之行為。
書記官 陳長慶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