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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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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29號蘇○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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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婷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蘇○○對於未成年人甲○○之親權應予停止。
聲請人邱○○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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