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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000008號李志宏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善113年度監宣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志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監宣字第8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志宏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宣告李○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李○婷(女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指定黃○筠(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