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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62號高氏金雁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友112年度婚字第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氏金雁CAO THI KIM NHA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62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氏金雁得於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原告之被繼承人莊O民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長慶
- 發布日期:113-05-04
- 更新日期:113-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