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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398號施昶丞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1年度婚字第398、3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昶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98、39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
告施昶丞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家事
第一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
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施昶丞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