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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09號相對人乙之聲請繕本、開庭通知書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乙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1份
。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9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相對人乙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
開調查程序,相對人乙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