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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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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000071號許志信,許志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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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3年度監宣字第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志信、許志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監宣字第71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志信、許志
      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徐悅瑜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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