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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護字第000924號乙,乙-吳世章,丙,丙-劉憶寧,甲,高雄市政府,陳其邁,鄭季棠社工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友112年度護字第9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世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924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世章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少年甲准予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
13年4月8日止。
書記官 陳長慶
- 發布日期:113-04-20
- 更新日期:113-04-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