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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391號黃鑾燕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婚字第3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鑾燕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9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鑾燕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