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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55號余彦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新112年度婚字第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余彦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余彦得於上班
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之「余彥」均應更正為「
余彦」。
書記官 高千晴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