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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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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000002號謝麗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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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美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謝麗瓊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返還提存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謝麗瓊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五六四號擔保提存事
      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玖仟伍佰元
      及其利息,准予返還。


書記官  劉如純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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