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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0號劉孫輝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康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孫輝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
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孫輝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思蒲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康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