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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214號楊晋明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晋明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晋明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楊O榮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
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六分之一。
書記官 陳長慶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