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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06號吳道琴之書狀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善113年度婚字第1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道琴之家事變更聲明暨陳報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
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06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變更聲明暨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被告吳道琴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已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
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