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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19號林冠佑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冠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9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冠佑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所核發之一一一年度家
護字第二一四○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及
第三項,其有效期間延長至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 徐悅瑜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