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10號陳維愷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3年度婚字第1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維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1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
    記官保管,被告陳維愷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