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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218號馮友琪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馮友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8號返還不動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馮友琪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併按被告人數
,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倘下列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
補正,且本院客觀上亦難再予從旁協助查報者,即以裁定駁回其
訴:
㈠補正原告馮友琪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㈡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