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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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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21號李政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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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3年度家護聲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政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聲字第21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政儀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所核發之一一一年度家護
     字第三六四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其有
     效期間延長至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  徐悅瑜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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