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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422號阮氏波(NGUYEN THI BO)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婚字第4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波(NGUYEN THI BO)之起訴狀繕本、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2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
記官保管,被告阮氏波(NGUYEN THI BO)得於庭期前隨
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
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