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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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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422號阮氏波(NGUYEN THI BO)之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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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婚字第4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波(NGUYEN THI BO)之起訴狀繕本、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2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
      記官保管,被告阮氏波(NGUYEN THI BO)得於庭期前隨
      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
      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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